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行政公章(含校長簽章)的管理,確保不發生行政印章使用責任事故,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通知如下:
1、學校各職能處室和個人因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經本室負責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員負責蓋印。
2、學校公章(簽章)原則上不得借離本室,確因特殊工作情況需要借出的,須到本室填寫“學校公章借用登記表”、簽訂有關責任書,經校長或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須于當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記交還(如次日繼續使用必須重新登記、辦理續借手續)。嚴禁私自將公章滯留身邊延期歸還。
3、本校教職員工因評職稱等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提供相應原始材料以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否則不予加蓋。
4、本校學生(含已畢業的往屆學生)開具在籍證明必須經教務處核查并簽署意見后,憑本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開具相關證明(每人限一張)到本室蓋章,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通知從即日起執行,希望各位老師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謝謝合作!
校長辦公室
1、所有印章要由專人保管。
2、加蓋公司印章,須經過主管經理同意。
3、加蓋部門印章,須經過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
4、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須經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同意。
5、印章的刻制、更換一律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辦理,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刻制。
6、廢棄的印章由綜合部統一收回保存。
7、由申報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及用文加蓋公司印章,需登記好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條印章的種類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門印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三)專用印章:由公司統一頒發的使下屬有關部門履行某種特定的職責和權力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四)其它根據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辦公室根據法定批準的營業執照提出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按規定刻制。
第六條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七條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市場等相關部門提出,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九條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辦公室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印章啟用應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由公司辦公室下發到部門并明確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并按審批權限逐級簽署意見后,連同需蓋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審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須由部門提交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責任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承擔一切責任。
(二)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須憑董事長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一般的合同協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審批單》連同需蓋章合同或協議,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最終經分管副總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設備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協議,最終經董事長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協議應由用印部門在加蓋印章后的當天復印交財務部備案。
(四)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審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須經分管財務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六)公司各職能部門等須用公司印章,需經董事長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七)在董事長出差期間,用印事項應由分管副總電話請示董事長同意后,并在《用印審批單》上做好記錄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十一)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用印。一般情況下僅供公司內部使用,確需對外使用,須經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況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寫內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況下,須經董事長審批同意。
(十二)董事長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管。
(三)公司設印章專管人員:
4、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四)各保管部門應指定人員保管相應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同時應將指定人員名單報公司辦公室審查備案。
(五)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用印。
(六)各專管人員應將用印審批單及文件復印件作為用印的依據,妥善保管及時整理,按年度裝訂成冊,交公司辦公室審核歸檔。
(七)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八)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保管部門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分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九)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分管部門負責人應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建議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并對印章專管人員進行離崗審查。
(十)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公司辦公室,并定期銷毀。
(十一)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公司辦公室登記備案。由公司辦公室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第十二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類介紹信、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即按權限由相應領導簽批后方可開具。
第十八條開具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
第十九條公司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空白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印章專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范發票的領用、保管、繳銷制度,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專指普通發票及機打發票,是單位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三條凡涉及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單位使用的所有發票,均由計劃財務部根據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實行統一購買和管理,并負責發票的保管和監督。
第五條計劃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印購、領繳、保管等工作。發票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六條財務部負責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需要發票的部門,應事先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領取發票。領取時應及時登記發票領用人、領用日期、領用數量、起訖號碼及歸還日期等項目。
第七條計劃財務部在購買發票時,應查驗印制是否規范,數量是否相符,整箱發票要求封條完整,且加蓋封口印章。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和擅自銷毀。對未使用發票指定專人保管,下班
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員離崗時,應放入保險柜保管。對發票專用章,照此管理。
第九條發票領用部門向計劃財務部領用發票時,應當場查驗無誤后,簽字確認,辦理交接手續,如發現有誤,應及時匯報。
第十條發票使用部門對已開出票據,發票聯、記賬聯移交財務送單員及送單員移交客戶時,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票存根聯按規定順序
整理好及相關作業委托單裝訂存檔,并及時與計劃財務部發票管理人員辦理核銷手續,財務部檢查收回數量和領用數量是否相符,發現缺本少頁,按稅務局發票管理規定罰款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計劃財務部對發票記賬聯及加蓋作廢標記的發票聯應及時匯總整理作為會計檔案歸檔。同時按要求定期向稅務主管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銷毀時,必須造冊登記。第十一條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出售、代開、虛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實際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開具發票時,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書寫規范。要求日期、項目必須寫準,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發票的空白處劃斜線封閉,注明開票人姓名。開錯的發票不得撕毀,應在全部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保留在原本發票上。
第十四條作廢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發票作廢必須見到聯次齊全的原票或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相關證明及作廢原因說明(可直接寫在作廢發票上),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注明新開發票號。
①發票已開具,但還在營業室,可以直接作廢;②若發票已到財務,必須與財務送單員聯系,見到原票后可作廢;③若發票已送到客戶單位,發票退回營業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廢;對于無法及時取得退票的必須獲得相關證明,可以先作廢,待取得發票后合并存檔。
第十五條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要求及程序
原則上不得開具紅字發票,只有因發票開具錯誤需作廢的以前月份發票及因費收減免、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在取得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①有對應發票的,根據規定只有3個月之內的發票才可以紅沖。附件為原票復印件、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②無對應發票的,原則上不可以開具,特殊情況附詳細原因說明及審批手續。
③上量達線后有費率優惠的,需提供協議、審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約定業務量、實際業務量,已開票金額,新舊費率,差額及需開票金額等)。
第十六條所有部門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數量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以下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填寫付款單位的發票;無開票日期的發票;品名填寫籠統(不附明細清單的)或以貨號代替品名的發票;單位、數量、金額不相符或大小寫金額不相符的發票;字跡不清楚或涂改、偽造的發票;無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第十七條《港建費征收專用收據》及本單位使用的其他收據,如無特殊規定的,參照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國家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2)凡屬公司內部行文、通知、使用公司內部印章。人事任免、勞動合同、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招投標、工程監理項目接管等所簽訂的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書等;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第六條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董事長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核,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簽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并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或請假時,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記表》表2:《公章使用申請》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x例:各類印章的具體管理條x例:
刻制按公司業務需要由部門提出申請,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總經辦統一辦理。印章刻好后由總經辦辦理印章登記手續,填寫《印章管理登記表》備案并留好印章樣圖。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發票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 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人事行政部門刻制。
1、印章的保管
通過總經理授權賦予一些部門對其部門(專業)印章的保管權和使用權。由被授權人在總經辦簽字領取印章,指定專人保管。
2、印章的使用
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綜合行政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當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1)公章:公章由公司行政經理或各分公司行政經理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綜合行政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分公司經理核準后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經手人需將簽批申請表交由綜合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綜合行政部需將《印章使用申請表》與《印章使用登記薄》同期留檔。
(2)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用章,蓋章前須先到綜合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或分公司行政經理或各分公司行政經理審批,財務經理審核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綜合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綜合行政部需將《印章使用申請表》與《印章使用登記薄》同期留檔。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或分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5)其他職能部門章: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辦法。
3、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分公司經理核準后交由公司綜合行政部負責人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經理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處理,如是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依公司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分公司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行政部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4、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行政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次要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公司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次要責任。
(3)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次要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財務負責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次要責任。
(4)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即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5)公司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6)公司高、中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7)如遇個人需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8)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公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9)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目的
檢驗印章是公司質量管理活動中表明產品質量符合性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產品質量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做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確保正確安全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此辦法適用于本公司產品檢驗印章的管理。
3、職責
3.1、技術中心負責公司產品檢驗印章的設計。
3.2、質量部負責公司產品檢驗印章的制作申請、領用和歸口管理和監督檢查。
3.3、總經辦負責公司產品檢驗印章的制作
4、工作流程
4.1、技術中心根據公司產品質量檢驗的需要和公司的要求設計產品檢驗印章的圖樣,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2、質量部依據總經辦注冊的檢查員名單提出刻制檢驗印章的申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3、總經辦負責按照批準的檢驗印章的圖樣和申領數,負責聯系雕刻檢驗印章。
4.4、刻制好的檢驗印章交由質量部主管管理。
4.5、檢查員領取檢驗印章,必須由質量部主管批準、檢查員本人簽字,方予領取。不得冒領或代領。
4.6、檢驗印章必須由檢查員本人保存和使用,并且只能在本人的質量檢驗記錄上使用,嚴禁他用,嚴禁他人使用或代用。
4.7、在產品合格證上加蓋檢驗印章,應由質量部主管批準,并由專人負責實施。
4.8、檢驗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丟失,不亂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辦報告;同時,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因此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4.9、檢驗印章持有情況應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檢查員調離該崗位,應主動將檢驗印章交回質量部,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質量部主管負有監督回收的責任。
4.10、檢驗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經確認作廢的檢驗印章由質量部提出銷毀申請,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實施銷毀。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委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5、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未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印章證照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企業印章的使用、保管、審批流程,以及各類證照的申請、更新、注銷等一系列管理活動。
內容概述:
1. 印章管理:包括企業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等各類印章的制作、啟用、停用、銷毀的程序和規定。
2. 證照管理:涵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特殊行業許可證等各類證照的申領、變更、年審和廢止的流程。
3. 權限分配:明確印章和證照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以及各級審批權限。
4. 使用規定:規定印章和證照的使用場景、審批流程、記錄留存等細節。
5. 監控與審計:設立定期盤點和不定期抽查機制,確保印章證照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6. 應急處理:制定丟失、損壞等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1、目的: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部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財務管理部保管的“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公務名章;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刻制專用章,須提出刻章申請,部門經理簽署意見,財務副總審核同意后,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啟用:印章正式啟用前,需在財務管理部檔案管理員留存印鑒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3、印章的停用:印章保管人應在領用新印鑒時將原印鑒交回檔案管理員,以舊換新。收回的印章,區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毀,銷毀須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準,由2人監銷。
4、印章的保管:
A、必須指定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的人員管理印章,專人專管,并進行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
B、管理人員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部門主要負責人代存代管;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負責保管,不使用時,鎖于保險柜內;
D、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鑒,要分開由不同的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管理部經理保管,法人代表公務名章由出納負責保管。
5、印章的使用要求:
A、監印人必須親自用印,用印前須按各級用印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無誤后方可用印;用印應端正清晰;印章應及時清洗,細心保護。
B、印章應加蓋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時間的中上方,上沿應不壓正文,底邊在發文時間之下。
6、印章的使用范圍:
A、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以財務管理部名義上報、平送或下發的各種公文、函件,內部報送使用的財務報告。B、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務名章:作為銀行預留印鑒,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
C、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項目公司發票專用章:對外開具各類發票。
D、財務副總公務名章以及財務管理部經理公務名章:以其名義簽發的各類報表、函件等。
7、印章的使用程序:
A、以財務管理部名義發送的各種公文,由經辦人擬稿(必要時有關單位會簽),申請使用部門公務章,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交財務管理部經理審核同意、財務副總簽發后,檔案管理員登記編發文號后,由財務管理部經理或委派專人用印。
B、對外簽發各類銀行票據,出納憑經批準的付款憑證開具支票等銀行票據,加蓋預留人名章,到財務管理部經理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C、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報表,憑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同意后用印。
D、印鑒保管人應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E、未經財務管理部經理、財務副總批準,不得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三章、附則
1、本制度適用于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2、本制度未涉及或未盡的財務管理事項,按天津海貿搜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或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試行,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事業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1、監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準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于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為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
印章是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分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分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發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風險的能力,維護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 印章的分類
公司印章分類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公用私章,電子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發章、密封章、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變更及繳銷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啟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制發或上級單位制發,在經過登記機關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上級單位或分公司發文啟用。
2.涉及公司部門章及業務專用章由辦公室負責刻制并發文正式啟用。
3.涉及公司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印章的刻制和啟
1 用由相應的上級主管機關刻制發文啟用。
4.任何人、任何部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刻制公章、業務專用章、項目經理部章、部門章等。
第四條 印章的變更和繳銷
1.公司、部門、組織等名稱經法定程序變更后,印章亦按本辦法第三條辦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發后上繳公司辦公室統一封存或經批準后定期銷毀。
2.若印章被偷、被搶、遺失或損壞,相關人員應立即將事情經過上報公司法律事務部、辦公室,在第一時間告知涉及相關業務的部門及相關單位并做好確認手續;重新制發的印章在公司發文啟用后應及時辦理好與外單位有業務往來的新印章確認手續。
3.因各種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機構撤銷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單位或部室等機構應及時將停止或暫停使用印章繳至辦公室同時辦理移交手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處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審批
第五條 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須由部門主管人員簽字同意,報公司分管領導或總經理批準,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訴訟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函、催告函、起訴書、上訴狀、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協助執行、詢征函等)一律報法務部門審核備案,再由分管領導、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使用。
2 2.報批程序必須書面填寫,由辦公室留底保管。 3.印章的使用管理堅持用印審批、登記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審批登記,未經審批不得在空白信簽或空白介紹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則必須填寫上述報批申請單,經公司總經理和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特辦;加蓋公章的空白紙必須編號,且使用后必須取回,未使用的應當繳回辦公室銷毀由辦公室存檔或登記。
第六條 業務專用章、部門章的使用
1.使用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必須要由使用者填寫用印申請報部門領導同意,用印申請由部門保管,每年度統一上交辦公室歸檔。
2.使用公用私章必須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啟用必須在報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簽字及授權使用范圍,超越范圍使用必需經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條 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處理
印章統一由印章保管人員親手用印;印跡要清晰,位置要正確,對用印錯誤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當場銷毀,不得私自帶走或丟棄。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八條 分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證明、介紹、對內發文、對內制度、請示報告、通知、函、法律文書、聘書、勞
3 動人事、合同、招投標、通告、重要材料、報表、與分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聯的、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書等。
第九條 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圍: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使用業務專用章或部門章,通常用印于系統內常規性往來文件、協議、票據、資金支付、人員調動、審核等。
第十條 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經批準前不得用印于對外的擔保、長期合作、人事聘用、債務確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條 印章的保管實行專人保管
1.印章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的保管應當嚴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專人保管并應放置在保險箱或帶鎖的抽屜內。印章專管人員未經印章管理部門領導同意不得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將存放印章的保險柜和抽屜鑰匙交給他人。
2.印章保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第二天上班時應檢查是否有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和保衛部門,部門領導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3.印章保管人員不在崗時,應由印章管理部門的領導指定人員代管。印章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應及時辦理書面的交接手續。
4.印章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 密規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帶離辦公場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離辦公場所,應由辦公室領導、分公司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同意,涉及部門印章應由部門分管領導的批準;印章需要帶離辦公場所,原則上由兩人帶出使用,其中一人為印章保管人員,如印章保管人員無法帶章離開辦公場所,則由辦公室領導或業務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帶出使用,并且有兩人進行保管,在外帶過程中保管人員應將印章帶在身上,保證24小時印章不離身。
6.對違反本辦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用印,并報告相關領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責任與懲罰
任何人、部門、單位違反本規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等制度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公司班子研究討論決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房地產開發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1、公司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公司發出的文件、公函,憑公司領導簽發用印。
2、便函用印,需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查,經分管副總簽字后,方可加蓋公司印章。
3、簽訂合同、協議、委托書等用印,須由部門負責人認真審核,經總經理同意并簽字后,方可用印。
4、公司報送有關單位的報表、數據資料等,在符合規定手續的情況下,經分管副總或授權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5、公司職工需要開具介紹信、證明或其它私人事項用印,須經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6、為嚴格管理,確保用印規范、安全,由辦公室設置“用印登記冊”進行記載,所有用印均須登記。同時,用印人必須在登記冊上簽字。
7、公司業務人員出差或外出聯系業務需要攜帶合同章時,應持有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委托書,到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攜帶合同章外出簽訂合同、協議的人員,使用權限一律不得超越授權委托書所規定的范圍,違者,將由攜印人承擔責任。
8、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把好用印關,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律不予用印。
第1條 (目的和意義)為加強印章管理工作,規范用印程序,維護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基層各單位的印章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3條 (術語和定義)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
(二)部門印章包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各項目組公章。
(三)所屬單位印章包括:所屬單位公章。
第4條 公司行政部是公司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公司的印章管理辦法,并對公司各部門及單位印章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公司印章、部門印章、所屬單位印章的刻制、啟用、廢止和銷毀工作。
(三)負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領導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四)負責公司業務專用章中合同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5條 公司各部門及單位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及單位的用章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6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制發,包括印章的標準、刻制、啟用做以下規定:
(一)印章的標準
1.公司公章直徑為4.2厘米,各部門級單位公司公章直徑為4.0厘米,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直徑不得大于4.0厘米。
2.業務專用章可選擇橢圓形,最長直徑不得超過4.0厘米。
(二)印章的刻制
1.公司公章應在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經理審核、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持相關文件資料到公安局辦理刻制手續。
2.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發、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后,由行政部負責刻制。
3.公司領導印鑒由領導本人授權行政部刻制。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應當由本部門及單位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行政部經理審批后,由行政部派專人辦理刻制手續。
(三)印章的啟用
1.公司公章啟用應以公司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2.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的啟用,以行政部文件下發通知,同時將原公章廢止。
第7條 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甘肅中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上級單位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對印章的保管事項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保管
印章保管的責任部門(單位)及責任人
(1)公司公章由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2)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3)公司領導印鑒由公司領導本人保管或者授權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4)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業務專用章、內設機構章按業務范圍,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
2.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放置。對于不按規定保管印章并造成損失的,保管者負全部責任。
(2)印章保管人員臨時請假、出差應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導指定臨時保管人,不得出現無人管理的現象。
(3)印章保管人員調動或臨時變更保管人,應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交接明細單》辦理印章交接手續,記錄存檔。
第8條 印章的正確使用關系到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為充分顯示印章的憑信作用與權威性,結合公司實際用印情況,做出以下規定:
(一)印章使用原則
1.印章管理部門要按規定的職權范圍正確使用公章,不得超越本機構工作職權和業務范圍使用,確保印章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2.專用印章專管、專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出業務范圍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序使用。
3.遵守審批程序、管理程序,無手續或手續不全不得使用。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紙上用印。
4.所有公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出單位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單位使用的,必須填寫《蘭州衡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借用申請單》,注明所需辦理事項,報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部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由印章保管人員或指派專人攜帶出單位使用。
5.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使用前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領導簽字確認。
(二)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印章
(1)向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及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發出的重要公函、文件或資料。
(2)對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需要以公司名義對有關企業或相關地方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公函、文件或資料。
(3)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各種文件。
(4)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5)頒發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
(6)需要利用公司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辦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資信證明、企業各種登記資料、授權委托事項、權利義務確認等相關文書。
(7)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領導名章,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
2.部門及所屬單位印章
(1)各部門及單位公章,按照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及業務范圍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對外行使權力。
(2)業務專用章,按照業務管理專項職能,用于合同、財務、信訪、培訓、人事調配、勞動保險、招投標等專項事務的管理。
(3)內設機構章,用于辦理內部事務、對外處理答復本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一般事務及專項事務,不對外行使權力。
(三)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除公司領導及其合法授權人按程序簽發的文稿及法定代表人已經簽字的文書,可由公章管理人員審核后直接用印外,應當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印章的分類
本公司印章分為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質檢專用章、公司部門章七類。
二、印章的管理
1、公司印章嚴格執行“專人管理、審批用章”的原則,本公司印章的保管人為:公司公章為行政部負責人、公司合同專用章為銷售部負責人或采購部門負責人、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為財務部負責人,質檢專用章為質監部門負責人,公司部門章為各部門負責人。
2、印章保管人負責印章啟用、使用、保管、回收和監督。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養,及時清洗,確保印跡清晰。
3、公司公章和對外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必須預先填寫用印申請表,完成審批手續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規定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資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4、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質檢專用章以及公司部門章和非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在使用時必須做好相應的登記備案工作。
5、印章保管人應將印章材料的復印件及用印申請表存檔備查。
6、任何情況不得攜出各類印章。若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印章外帶,需提交《印章外帶申請表》(附件一),經總經理批準,并由兩名經辦人帶出使用。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領取印章,并簽訂《印章外帶承諾書》(附件二)。在印章外帶期間,該印章只能用于申請單上寫明的使用范圍,經辦負責人必須對印章的安全負責,妥善保管好印章。使用完畢后,印章應及時歸還給保管人,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簽訂《印章移交登記表》。(附件三)
7、加蓋印章應端正、清晰,位置在年月日處,即“騎年蓋月”,若有需要應加蓋“騎縫章”。
8、禁止在空白的便條或白紙上加蓋各類公司印章。
9、各類印章的保管人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
10、保管人員不在崗,則由總經理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如保管公司印章的員工工作變更,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11、公司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印章的使用進行監管,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一旦發現違規之處,責令整改并向總經理提交監管報告。
三、各類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司公章作為行政用章使用,范圍限于內部公文、較大合作項目、與業務相關行政部門以及銀行等業務上使用;
2、合同專用章(1)為簽訂采購合同使用;
3、合同專用章(2)為簽訂銷售合同使用;
4、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財務憑證上使用;
5、質檢專用章限于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書上使用;
6、部門章只限于本公司內部使用,對外不得使用。
四、各類印章使用
1、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四),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行政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印。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由總經理審閱批準,行政部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1)合同專用章(1)由經辦人填寫《合同專用章使用申請表》(附件五)及合同交由供應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并由法務部加蓋法務部門章后,
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2)僅限于銷售合同使用,由經辦人在合同背面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后,方可加蓋印章。
(3)采購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銷售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在分別履行完本條第(1)、(2)款規定后,須再報總經理,經其同意后方能加蓋相應的合同專用章。
(4)若銷售產品只有訂單而無合同作支撐,則訂單由經辦人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并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加蓋印章。
(5)銷售合同中若需執行特殊價格的印章履行程序同本條第(4)款。
(6)各單位每月向管理部報送一次合同專用章使用情況,并將已簽合同分類歸檔。
3、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
(1)公司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交與非財務人員保管和使用。
(2)除正常財務,需使用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財務部經理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財務部填寫《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六)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各部門印章的使用
(1)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并建立用章登記檔案。
(2)各部門印章只用于公司內部,不得用于對外業務。
五、印章銷毀
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需及時向管理部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管理部,并定期銷毀。
2、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附件七),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管理部登記備案。由管理部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六、責任承擔
1、印章管理人的責任承擔見《印章保管協議》(附件八)
2、由于審批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決定,或由印章保管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履行蓋章手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公司并追究其責任。若上述人員的過錯行為觸犯《刑法》,公司將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責任免除:經批準帶出用印被盜搶的,須憑事發地派出所證明,可不予追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丟失,可不予追究。
七、印章刻制、啟用、銷毀須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管理部統一刻制、啟用、銷毀。
八、本規定由公司管理部負責解釋、實施。
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